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三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