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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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3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梅英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