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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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9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56││├──┼───────────────┼──────────────┼────┼───┼────┼───┤│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17││├──┼───────────────┼──────────────┼────┼───┼────┼───┤│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17││├──┼───────────────┼──────────────┼────┼───┼────┼───┤│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9││├──┼───────────────┼──────────────┼────┼───┼────┼───┤│00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74││├──┼───────────────┼──────────────┼────┼───┼────┼───┤│00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1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