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70號聲請人荷蘭商安昇索軟體公司(ASCENTIALSOFTWAREB.V.)
t,法定代理人乙○○○○○○(R訴訟代理人 李忠雄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5年度除字第8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0000000││├──┼───────────────┼──────────────┼────┼───┼────┼───┤│002│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003│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004│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005│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006│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007│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