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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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甲○○
2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新念室內裝修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108,150元│YP0000000│94年7月31日│││司│平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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