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8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王立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40,000元│94年9月7日│AL0000000│6個月││││忠孝分行│││││├──┼─────────┼────────┼─────────┼───────────┼────────┼────────────┤│002│王立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40,000元│94年9月9日│AL0000000│6個月││││忠孝分行│││││├──┼─────────┼────────┼─────────┼───────────┼────────┼────────────┤│005│毅盈企業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大安│120,000元│94年9月9日│BB0000000│6個月│││ 徐春英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