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又因於94年11月間某日起至95年4月29日21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3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50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竊盜等罪及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15日│95年8月30日某時至95年││││11月25日14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7403號│95年度毒偵字第8412、││││9413號、96年度毒偵字第││││643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99號│96年度訴字第4364號││實├───┼───────────┼───────────┤│審│判決│96年2月9日│96年3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易字第399號│96年度訴字第4364號││定├───┼───────────┼───────────┤│日│確定│96年3月26日│96年6月13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