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2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4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45號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無固定資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云云,為其論據。惟其所提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而無法籌措聲請再審訴訟費用。至聲請人所提他件准予訴訟救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則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李媛媛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