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訴人 洪瑞麟 法定代理人 洪世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雪雲 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