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356號原告 張澤慈 被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關於「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 陳欣陽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