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3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丞
林彥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被告請求繼續還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