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5號上訴人 羅光男
羅 陳宗錦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麗梅 、 羅麗霞 、 羅軍凌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108年11月14日上訴人仍未補正上訴費用,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