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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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10號原告 陳智偉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而原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違規行為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