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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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七年重家訴字第十一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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