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1年,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98年12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8005303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039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6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縮刑期滿日為99年6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71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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