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3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13││├──┼──────────┼───────┼───┼────┼───┤│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24││├──┼──────────┼───────┼───┼────┼───┤│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8││├──┼──────────┼───────┼───┼────┼───┤│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