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劉林嫦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煒翔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騰空返還系
爭7筆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等,其不當
得利及違約金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6,680,850元〈
計算式:(3,178+689+1,988+6,844+209+2,317)*370+291*3,60
0=6,680,850〉,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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