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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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本院於106年5月3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吳金中前因犯多次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緝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5案,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與前開、、、、5案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上開案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4年1月21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2年8月29日入監執行(先執行前案假釋撤銷後殘餘刑期5月又24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902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