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17號
100年度訴字第110號100年度訴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被告 李崇慎 指定辯護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0年4月1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林學晴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