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乙○○
丁○○丙○○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明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