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14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上訴人乙○麗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臻 律師
韓鍾達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追加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算合夥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