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明志 被告 游建益 即誠威水電行
游本利 李芊蓁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8,464元,應繳裁判費5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