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志毓 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友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志友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5,603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