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承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員警盤查身份,竟情緒失控,於員警執行職務時施以暴力行為,妨礙警員執行勤務,蔑視公權力執行,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危害,並衡以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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