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