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林安南 被告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新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23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