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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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林安南 被告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新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23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