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83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