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魏崑凰 被告 吳健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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