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被告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2年7月初某日│91年5月3日│92年3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偵緝字第105號│96年偵緝字第66號│96年偵緝字第66號││││96年偵緝字第67號│96年偵緝字第6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實││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146號│第146號│第146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11月23日│93年12月15日│94年6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偵緝字第110號│96年偵緝字第110號│96年偵緝字第65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實││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96年度訴字第353、354、││決││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357號,96年度易字第470││││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146號│第146號│第146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1年9月間某日及91年9月│91年9月24日│92年8月7日、92年10月8│││14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偵緝字第68號│96年偵緝字第68號│96年偵字第3288號│││││96年偵緝字第9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41號│96年度訴字第341號│97年交上訴字第54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7年4月9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41號│96年度訴字第341號│97年交上訴字第545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3日│96年8月23日│97年4月9日│├─┴────┼───────────┼───────────┼───────────┤│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第146號│第146號│1536號││││││└──────┴───────────┴───────────┴───────────┘┌──────┬───────────┬───────────┬───────────┐│編號│10│11││├──────┼───────────┼───────────┼───────────┤│罪名│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2年10月13日│92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偵字第3288號│96年偵字第3288號││││96年偵緝字第97號│96年偵緝字第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交上訴字第545號│97年交上訴字第54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交上訴字第545號│97年交上訴字第545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9日│97年5月2日││├─┴────┼───────────┼───────────┼───────────┤│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36號│1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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