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央銀行國庫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壹萬叁仟貳佰柒拾│AB四六六六七0││││退稅專戶 張盛和 │││ 陸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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