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在順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在順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在順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在順因被訴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6月1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又本案被告係駕駛漁船至境外海域將毒品運輸回台,考量被告具有豐富航海經驗,熟知相關出海管道,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羈押要件,並審酌被告犯罪規模、情節重大,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同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尚未確定),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另被告於本院107年8月20日訊問時,以其需就醫養病為由,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被告雖曾罹患食道癌,然本院之前向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函詢,依該所檢送之附收容人健康狀況評估單載明:107年5月於義大醫院胃鏡切片檢查正常,建議定期安排門診追蹤等語,有該所回覆之收容人健康狀況評估單在卷為憑,堪認經看守所醫師檢視被告病情後,依其專業之診斷後認為縱被告有上述病狀,然尚無認有緊急就醫之情,未見被告有何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急迫性情形存在,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此外,本院斟酌被告羈押之原因仍依然存在,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之情形,尚不能以具保之方式代之,且衡酌社會公益之維護,本院認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尚不足以排除本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則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爰一併就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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