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蟬合選任辯護人張名賢律師
陳怡卉律師被告 沈宥廷
黃金梅 莊馥竹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
王宏鑫 律師被告 林玉璇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潘善慈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 鄭旭伶 選任辯護人 曾本懿 律師
郭小如 律師 張清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027號、105年度偵字第8028號、106年度偵字第5612號、106年度偵字第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蟬合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玖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沈宥廷、莊黃金梅、莊馥竹、林玉璇、潘善慈、鄭旭伶,均無罪。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節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本判決全文詳如附件光碟。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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