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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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文宜
謝佳純 陳珮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呂昀叡 律師原告 楊惠淳 訴訟代理人林盛煌律師被告 莊蟬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