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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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吳金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7,05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7.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2,900元/平方公尺=767,0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