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就被告陳啟雄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裁定就被告陳啟雄被訴涉犯肇事逃逸罪及過失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宋恩同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