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小字第54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陳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肆拾捌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