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30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2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