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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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8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3,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