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5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吳純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