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6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萬4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