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蔡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九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9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經本院於106年12月6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已於106年12月14日刊登於民時新聞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D01989│股票│1│10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D01990│股票│1│10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C9756│股票│1│16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72826│股票│1│54│││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75782│股票│1│221│││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121│││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51│││0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78│││08│││││││├─┼───────────────┼──────────────┼────┼───┼────┼───┤│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