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5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劭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