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近境
昇隆清除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娟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近境、昇隆清除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