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調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聲請人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美玲 相對人 趙雅姿 即 昭維 土木包工業相對人 王清松 即 康誠 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系爭工程合書第七條約定:「交易如有糾紛,以苗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