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42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楊滿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74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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