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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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0月17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於96年1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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