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7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