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二審法院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第三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項、第364條、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是在監所之被告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逾期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其上訴即非合法。
二、經查: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8刑事判決正本,確已於97年6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此有被告簽名、捺指印之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對於上開判決提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7年6月7日起算,計至97年6月16日(星期一)止,其上訴期間即為屆滿,被告遲至97年6月1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卷附被告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文戳記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顯逾法定上訴期間,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