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及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撫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四、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撫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按聲請人之子女若已成年,聲請人請勿將該人之費用計算在內)
六、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及繳費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八、說明受扶養人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據釋明之(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九、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提出聲請人與債權人甲○○之借貸契約。
十一、提出聲請人已毀諾之證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