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參拾萬元│TNC000七五│││││台東分行│││一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